2023年1月1日起,山東省將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
近日,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的決策部署,經山東省委、省政府同意,山東省政府印發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失業保險省級統籌遵循依法統一、分級管理、規范運行、協同推進原則,以失業保險政策全省統一為核心,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基礎,以基金預算管理為約束,以經辦服務和信息系統為依托,以基金監督為保障,推動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序實施。
在統一失業保險政策方面,全省將統一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加快推進失業保險應保盡保。統一待遇標準確定辦法,完善失業保險待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調整機制。統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和失業保險相關待遇領取政策。省級統籌前由各市自行制定、與全省統一政策不一致的政策停止執行;確需繼續執行的市級政策設置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相關政策所需資金由省級統籌基金和市縣政府分擔,2023年市縣政府共同分擔比例為20%,過渡期內每年增加20%,第五年提高至100%。
《實施意見》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一集中管理,全額繳撥,統收統支。基金統收方面,除青島市外,各級稅務部門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統一繳入省級國庫,再定期轉入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轉移收入、其他收入等通過各市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歸集到省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省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轉入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青島市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上解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2022年12月31日各市的失業保險累計結余基金封定作為歷史結余基金,存放在各市財政專戶,各市應付未付款項按要求結清。
《實施意見》統一了責任分擔辦法。省級統籌后,各市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內當期收支缺口,原則上按省級統籌基金承擔70%、市縣政府承擔30%的比例進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根據失業保險運行績效評價結果、各市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在5%內適當調整。市縣政府分擔部分先從封定的歷史結余基金中列支。當年基金收支缺口由省級統籌基金墊付,次年確定分擔數額和資金上解時間。
《實施意見》還要求經辦服務管理與經辦信息系統統一。全省加強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在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實現全省標準統一、流程規范、服務便捷、異地通辦。升級優化業務信息系統、資金管理系統,支持全省實時聯網通辦,推進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數字化監管,推進社會保障卡實體卡和電子卡全面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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