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戶限養一只 《泰安市養犬管理條例》將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9日,記者從市公安局獲悉,《泰安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條例》于2022年6月28日泰安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將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安機關主管養犬管理工作,負責犬只登記管理、犬只擾民傷人事件處置等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與養犬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因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犬只檢疫、診療、免疫等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供應及接種、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等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犬只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
我市通過實施《條例》,將從根本上解決多年來的養犬問題,為保障公眾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重點內容梳理解讀:
飼養犬只有哪些限制規定?《條例》規定,我市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在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銷售大型犬或者烈性犬。
超出飼養限制的犬只如何處置?《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重點管理區內已有飼養犬只超出限養數量、養犬人又愿意繼續飼養的,養犬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犬只登記,可以繼續飼養。超數量飼養的犬只死亡、失蹤或者轉讓他人、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后,不得再增加飼養犬只數量。條例施行前在重點管理區內已經飼養的大型犬和烈性犬,養犬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妥善處置。
關于犬只免疫和登記都有哪些規定?《條例》規定,我市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轄區為重點管理區,鄉鎮轄區為一般管理區。同時,本市范圍內實行犬只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在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此外,在我市重點管理區內,養犬實行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超過四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后十五日內,攜犬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初始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犬牌,并簽訂依法文明養犬承諾書。登記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當在登記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犬只免疫證,攜犬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年度登記。
養犬登記時需要提供哪些資料?《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二)住(居)所相關材料;(三)犬只免疫證;(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養犬登記收費嗎?《條例》規定,本市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登記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省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并向社會公布。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養犬管理服務費。
養犬應當遵守哪些行為規范?《條例》規定,養犬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做到依法、文明養犬,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本戶住(居)所或者單位內部飼養,不得侵占樓頂、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二)不得損壞公共設施;(三)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即時制止;(四)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戶;(六)不得組織、參與斗犬活動;(七)不得遺棄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攜犬出戶時應當遵守哪些行為規范?《條例》規定,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重點管理區內,為犬只佩戴犬牌;(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隨地便溺;(三)使用不超過一點五米的牽引帶(繩)等牽領,不得使用伸縮犬繩;(四)避開市民出行高峰時段和人員密集區域,并主動避讓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和兒童;(五)乘坐電梯、出租車時,應當將犬只懷抱、裝入犬籠(袋)或者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電梯應當避開高峰時段,乘坐出租車應當征得駕駛人同意;(六)即時清除犬糞;(七)不得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八)不得攜帶或者放任犬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景區、公園、游園內的水域等水體內;(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哪些地方禁止攜犬進入?《條例》規定,下列單位和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飼養犬只和攜犬進入:(一)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教育教學機構、金融機構;(二)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少年宮、文化宮、影劇院、會展中心、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以及大型商場、超市、酒店、餐廳、集貿市場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三)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域、烈士陵園;(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機、船)室。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不受前款限制。以上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犬只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劃定臨時區域,禁止攜犬進入。
對患病和死亡犬只如何處置?《條例》規定,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養犬人或者犬只經營、診療機構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犬只死亡的,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動物診療機構或者犬只收容留檢場所等應當將犬只尸體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犬只尸體。
從外地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應當遵守哪些規定?《條例》規定,從外地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攜犬人應當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并遵守本市養犬管理規定;在本市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三個月以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養犬登記。
公安機關對哪些違法養犬行為進行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并可以進行通報批評: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多于規定數量的犬只或者飼養、銷售大型犬、烈性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犬只;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未拴養、圈養或者未按照規定攜犬外出的,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未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年度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沒收犬只;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遺失未及時補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虐待、遺棄犬只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出戶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的,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飼養或者攜犬進入的單位和場所飼養犬只、攜犬進入的,或者攜犬進入臨時禁入區域的,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哪些違法養犬行為進行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并可以進行通報批評: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侵占樓頂、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養犬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六)、(八)項規定,攜犬出戶未按照規定牽領、未即時清除犬糞或者攜帶、放任犬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景區、公園、游園內的水域等水體內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占用橋梁、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占用道路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占道經營的規定予以處罰。
農業農村部門對哪些違法養犬行為進行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為犬只進行免疫或者犬只免疫證損毀、遺失未及時補辦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隔離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犬只尸體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未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或者損毀、遺失電子標識未補植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的罰款。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張汶寧 審核 聶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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