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警方嚴查未按規定使用場所碼行為 5家單位被處罰及通報
場所碼是疫情精準防控的“電子哨兵”,各經營單位應堅決落實相關政策,但總有一些經營場所置防疫要求于不顧,不按規定落實場所碼掃碼要求。近日,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依法對5家商戶不按規定使用場所碼的行為進行處罰并通報。
泰安高新警方發布的通報顯示,8月19日,徂徠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內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秀**店未按規定使用場所碼;8月23日、29日,鳳凰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內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統**座、果***店未按規定使用場所碼;8月24日、29日,北集坡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內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一**包、葉**超市未按規定使用場所碼。
“此前,我們在檢查過程中已經發現、處罰了一批商戶,并以通報的形式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總體來看,轄區商戶執行情況較好,這次檢查中發現的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屬于極個別,各派出所分別于當日對違法單位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有關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為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泰安高新警方提醒,對場所不注冊、不張貼、不督促掃描“場所碼”,進入場所人員不聽勸阻拒絕掃描“場所碼”,不按規定時限參加核酸檢測,不主動報備、謊報瞞報行程信息,不配合隨訪排查等不履行疫情防控責任行為,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高楊 審核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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