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泰山支行:淺議“自洗錢”行為
自洗錢,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上游犯罪以后,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行為。
2021年03月01日前,我國刑法并未將“自洗錢”行為單獨入罪,僅作為上游犯罪的附屬行為,“自洗錢”行為嚴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為此,2021年03月0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犯罪進行了重大調整,明確了“自洗錢”行為獨立構成犯罪。毒品、貪污賄賂等七類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來源和性質的,不再將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并入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此舉進一步加大了對上游犯罪涉及洗錢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從根源上懲治洗錢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舉個例子,去年央視曾經曝光了一起“自洗錢”行為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A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銀行、支付寶賬戶進行了多次轉賬,并找他人將賬戶內贓款轉換為現金。檢查機關在起訴時追加了A某“自洗錢”行為的犯罪事實,對其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兩項罪名提起公訴。
案例中的A某兩罪并罰,既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也對廣大社會公眾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作為一名公民,我們要學法守法,切勿觸碰法律紅線,遠離洗錢陷阱,同時向各類洗錢行為說不,共同為良好金融秩序的開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通訊員劉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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