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院妥善化解涉企糾紛,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疫情當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不能松懈。近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快速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維護了交易秩序安全,保護了一家為抗疫作出貢獻的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
2020年4月27日,江蘇某公司與山東某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江蘇某公司購買某環保公司民用口罩領域熔噴法非織造布16000千克,總金額320萬元。合同約定以供方提供的樣品為驗收標準,貨到驗收,不合格拒收,在供方每次向需方供應產品時,雙方可在訂單上對該產品的具體質量標準進行約定;需方如發現供方所供貨物有質量問題,可在貨到15日內向供方提出質量異議,超過此期限,責任由需方承擔。合同簽訂后,江蘇某公司向某環保公司支付貨款320萬元,該環保公司向江蘇某公司發貨2715.3千克。后因疫情緩解,江蘇某公司提出不再需要合同定購的產品,未發貨的不再發貨,山東某環保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江蘇某公司退貨款2327966元。2021年11月28日,江蘇某公司起訴,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判令解除購銷合同,某環保公司返還貨款46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江蘇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江蘇某公司不服,上訴至泰安中院。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江蘇某公司收到貨物后未拒收,且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某環保公司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下一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妥善化解各類民商事糾紛,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利,繼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泰安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通訊員 胡冰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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