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5月1日起實施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該《辦法》對本省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辦法》規定,群眾騎電動車接打電話、不戴頭盔拒不改正將被罰款。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道路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二)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三)駕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四)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五)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處20元罰款。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具有下列情形的電動自行車:拼裝的;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的;改裝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加裝座位、傘具、燈具、車篷、車廂等裝置,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其他公共場所的禁止停放區域。
《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違法本《辦法》規定,駕駛拼裝、改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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