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草案)》 公共區域私自“圈車位”最高可罰500元
城市停車設施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現代城市發展的重要支撐。隨著我市機動車保有量逐年持續增長,停車需求與停車泊位數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顯,“停車難、亂停車”已成為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
4月27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記者看到,《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條,進一步嚴格規范停車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交通協調發展。
機關事業單位、國企停車場逐步向社會開放
《條例(草案)》統籌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確定了集約利用土地、分類分區定位、差別供給的原則,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明確制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建設計劃,提高停車設施的供地保障力度,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建、增建停車設施。《條例(草案)》突出“市場化運作”,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全面參與停車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設施維保和信息系統建設等活動。
《條例(草案)》構建停車泊位供給體系,充分挖掘既有資源潛力,提升城市停車容量。鼓勵開發停車設施,明確退紅線區域停車設施設置,細化臨時、橋梁下、人防工程、居住區、醫院、學校停車場條件,保障停車供給資源,推行有償錯時共享。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停車場應當逐步向社會開放,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游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設施在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鼓勵居住小區停車設施在保障安全和滿足本小區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另外,針對老舊小區停車困難的突出問題,明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區域交通和周邊停車場使用狀況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
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免費停車三十分鐘
《條例(草案)》規范停車設施管理使用,明確建設城市智慧停車平臺,實時無償向社會公眾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等信息。建立停車設施投入使用、變更、注銷二十日內報送制度,明確經營管理者責任和駕駛人義務,規范停車秩序。
《條例(草案)》規定停車收費方式,規定,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差異化收費標準。
《條例(草案)》規定設立免費停車時間,除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外,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應當給予車輛三十分鐘(含)以內的免費停放時間。
個人占用公共停車位從事經營活動最高罰五千元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相關禁止行為。規定,投入使用的停車設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停車設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應急通道;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據為專用。
同時,《條例(草案)》針對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處罰且群眾關注的“僵尸車”“利用地鎖、地樁、錐桶等雜物擅自占用公共停車設施”“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從事停車收費活動”等違法行為,創設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占用公共停車設施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從事經營活動的,以及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從事停車收費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王玉 通訊員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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