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臺辦法獎勵文物違法行為舉報者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文物保護工作,及時掌握和排除文物安全隱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文物局)于近日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文物局)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依據《辦法》,文物違法行為舉報人需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等進行舉報,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同時也接受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的案件線索。對于舉報人舉報轄區內確實存在文物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視舉報文物未發行為所屬等級以及情節嚴重酌情給予500元以內至最高3000元的獎勵,如果存在舉報同一文物違法行為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辦法》明確,文物違法行為包括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違法、違規施工作業;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違法、違規建設工程,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或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文物(包括館藏文物)損毀、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報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盜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及跨境走私文物,以及其他違反文物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等。
《辦法》提出,舉報受理部門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負有文物安全管理職責的文博行業工作人員(包括野外文物看護員)、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公安、海關、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依法打擊、查處、偵破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的人員不作為文物違法案件的舉報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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