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旅游市場11起典型指導案例
近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對外公布了近年來福建旅游市場查處的11起典型案例,涵蓋了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安排購物獲取回扣、以零負團費形式接待游客等。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3月至7月,福建在全省開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行動。此次發布案例非常典型,極具指導意義,希望各地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充分發揮指導案例的普法作用,進一步加強旅游市場執法工作,震懾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教育旅游從業者合法經營,引導社會公眾提高法治意識,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業健康發展。
附件: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公布的11起典型指導案例內容如下:
案例一
2021年9月4 日,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在執法中發現某戶外登山組織正組織37名游客赴福州市長樂區一日游。自然人林某某未辦理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個人名義注冊了微信公眾號,并通過該公眾號及個人微信號,宣傳旅游線路,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林某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對林某某做出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1年7月4日,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在執法中發現溫州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虛假宣傳,隱藏旅游行程、具體購物場所,誘使旅游者購買產品,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組織霞浦一日游旅游活動。該分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決定對溫州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做出責令改正,予以沒收違法所得5130元,責令停業整頓15天,并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對溫州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負責人林良鳳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三
根據上級交辦的線索,廈門某旅行社以低于地接成本的價格,接待了由組團社通過微信群、朋友圈低價招徠的游客,共52名老年人,并組成4個旅游團隊參加“廈門二日游”。在履行地接業務的過程中,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廈門某旅行社組織安排旅游團隊進入購物店誘導購物消費,先后共獲取購物店給予的購物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共計18793元。該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該旅行社做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8793元,責令停業整頓20天,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案相關責任人員分別處以5000—8000元不等的罰款。
案例四
根據游客投訴舉報,2021年1月4日,廈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經依法調查,發現陳某通過微信以“某某假期”發布包價旅游產品,并將招徠的游客潘某夫婦交給廈門某旅行社接待。陳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情況下發布包價旅游產品、招徠游客并收取旅游費用,從中賺取差價獲利540元。陳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陳某做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40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1年4月,廈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組織執法人員對位于思明區的某票務咨詢服務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票務咨詢服務部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旅游者提供“環島游”接待服務。該服務部負責人李某具體組織實施了招徠并接待旅游者的行為。該票務咨詢服務部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該票務咨詢服務部做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服務部負責人李某罰款2000元。
案例六
2021年5月8日,漳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東山縣某游艇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組織6名游客參加“海上休閑漁排體驗+海鮮用餐(海上半日游)”的包價旅游活動。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孫某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2000元罰款。
案例七
2021年7月15日,根據上級交辦線索,漳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邱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公眾號“漳州愛驢旅行俱樂部”以個人名義招徠游客參加“白水洋、鴛鴦溪汽車二日游”和“泉州安溪一日游”的包價旅游活動。邱某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和《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1萬元罰款。
案例八
2021年6月,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專項整治行動發現泉州市豐澤區某旅行社與李某、戴某有旅行社業務往來,李某和戴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組織游客參加包價旅游活動,并委托泉州市豐澤區某旅行社組織該包價旅游活動。李某和戴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李某做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戴某做出沒收違法所得590元,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2019年12月,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公眾號以“戶外俱樂部”“自駕游”的名義,招徠游客參加徒步游和自駕游并從中獲利。潘某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潘某某做出沒收違法所得3107元,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2019年3月,武夷山市某旅行社以零負團費形式接待38名游客,從杭州至武夷山,完成兩晚三日的汽車游。武夷山市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武夷山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武夷山市某旅行社做出責令停業整頓7天,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60元,罰款人民幣1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溫某某處罰人民幣3000元。對直接責任人執業導游邱某做出處罰人民幣2000元并暫扣導游證15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2021年7月22日,平潭綜合實驗區旅游與文化體育局執法人員根據游客投訴,發現李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通過抖音號發布旅游產品套餐招徠游客,接待游客一行6人,共計收取1000元費用。李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平潭綜合實驗區旅游與文化體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李某某給予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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