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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別任性!駕駛人頻繁違法記滿分, “回爐”學習時限由7天增加至最多120天

      由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第16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1年12月17日公布,2022年4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最泰安全媒體記者從泰安市公安交通安全教育學校了解到,《辦法》對機動車駕駛人記滿分“回爐”學習天數、交通違法記分和增加減免記分等方面制定了新的規定。

      滿分學習每次不僅限7天,新規最多增加至120天

      眾所周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就要參加滿分教育學習。根據原規定,小型汽車、大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等駕駛人的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有滿12分的記錄,參加駕駛人滿分教育學習時間為7日。但按照新規,機動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1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7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60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1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30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120天。

      

      舉例來說,小型汽車駕駛員甲的駕駛證在1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為24分,那么甲要參加“回爐”學習教育14天,依此類推,其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60天。對于大型客車駕駛員乙的駕駛證若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為24分,那么在學習時間為30天的基礎上,再加上30天,共計學習60天。

      此外,對1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考慮到其守法自覺性低、安全意識差,為進一步強化駕駛人的教育管理,泰安市公安交通安全教育學校將延長學習時間,增加考試科目,督促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為了保障公共安全,泰安市公安交通安全教育學校將嚴格滿分教育,提高考試難度,加強重點管理。

      交通違法共50項,記分類型增加了扣9分

      工作人員介紹,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違法記分制度,同年公安部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附件形式明確了記分行為和記分分值。記分制度實施以來,對遏制嚴重交通違法、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發揮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教育引導作用,公安部于4月1日施行新的《辦法》,主要目的是更好地發揮駕駛證記分制度的作用,堅持寬嚴相濟,強化教育引導,促進提升駕駛人安全文明意識。

      據介紹,2022版《辦法》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高壓態勢的前提下,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對交通違法記分做了調整,2022版記分的交通違法共50項,其中7項記12分,7項記9分,11項記6分,15項記3分,10項記1分。記分類型增加了扣9分、刪除了扣2分的違法行為。

      

      工作人員介紹,記分類型增加了扣9分,舉例來說,根據《辦法》規定,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證一次記9分。根據原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駕駛證一次記12分。

      面臨“分數危機”駕駛員有“福利”,《辦法》增加減免分規定

      

      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只有12分,對駕駛員來說,每記一分都會“心疼不已”。其實,為給面臨“分數危機”的駕駛員送上福利,《辦法》增加了減免記分規定。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駕駛人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駕駛人可下載“交管12123”App,注冊并登錄,點擊首頁業務功能,選擇“學習教育業務”模塊下的“學法減分”按鈕,進入學法減分申請頁面。

      當然,有7種情形,駕駛人不能申請學法減分,例如,在本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2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在上1個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有2次以上滿分記錄的;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最高將被罰10萬元

      

      記者了解到,為從源頭減少買分賣分行為,《辦法》對買分賣分以及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責任。

      根據《辦法》,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最高將被罰5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最高將被罰5萬元,1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最高將被罰10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毛潔 美編 李睿智 通訊員 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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