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拒不執行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封控區、管控區或者在管控區內聚集,以及違反政府規定擅自離開防范區或者在防范區內聚集的。
二、凡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點人員等,拒絕接受防疫、檢疫、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參與聚集性活動,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
三、按政府要求應當進行核酸檢測的人員,拒不進行核酸檢測的;擾亂核酸檢測秩序,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侵犯醫務人員、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的。
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的;強行沖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的;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和疫情防治物資運輸、人員隔離轉運車輛通行的。
五、按政府要求,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活動的。
六、在公路、鐵路等交通站場,公交、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賓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防疫秩序的。
七、編造涉疫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經營、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九、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非法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或者假冒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的。
十、偽造、變造、篡改、謊報核酸檢測報告數據等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篡改的核酸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的。
十一、擅自通過信息網絡等途徑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個人信息,侵犯隱私的。
十二、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口罩、隔離衣、防護服等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三、其他拒不執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斷疫情傳播,是每位公民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和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凡具有以上情形者,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上述情形,可以撥打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舉報。
特此通告。
泰安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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