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地方金融組織禁止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3月24日通過了《陜西省地方金融條例》。這是陜西首部地方金融領域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禁止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為了規范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業務活動,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區域金融穩定,保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金融高質量發展,引導地方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陜西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不得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貸款”“典當”“融資擔保”“股權交易”“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資產管理”等與金融活動特征類似的字樣。
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組織禁止從事下列活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或者變相出借、出租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非法受托投資、自營或者受托發放貸款;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將從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還規定,地方金融組織開展營銷宣傳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責任應當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記者許祖華、祖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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