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
案由
游客王某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五天四夜省內游,合同約定行程路線為太原—五臺山—平遙古城—喬家大院—返程,團費2560元。行程中,旅行社擅自將路線更改為太原—五臺山—云岡石窟—喬家大院—平遙古城—返程,在約定行程外增加了大同云岡石窟,并向每位游客額外收取50元。游覽云岡石窟后,導游告知游客繼續游覽需再繳納160元,否則便安排返程,后續行程不再繼續,王某無奈聽從。
行程結束后,王某對旅行社與導游擅自更改行程并額外收費不滿,投訴至當地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要求旅行社與導游退還額外收取的費用。經當地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按王某要求退還了相關費用。同時,針對旅行社與導游的違法違規行為,當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旅行社做出罰款、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對導游做出相應行政處罰。王某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本案中,游客報名時與旅行社明確約定了行程路線,旅行社應嚴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行程為游客提供服務。旅行社及導游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變更旅游行程,額外收取費用,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屬于嚴重的違約行為及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向游客承擔賠償責任,并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
提示
游客在選擇隨團出游時,應向旅行社索取旅游合同及旅游行程單,認真核對合同約定的景點、住宿、就餐和交通工具等內容,明確有關服務標準和行程安排。若旅行社或導游擅自變更服務標準及旅游行程,游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按原計劃和行程履行旅游合同。如旅行社或導游拒不執行原行程,游客可利用隨身攜帶的手機、照相機等便捷式設備錄音、錄像,保存相關證據,并及時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案例發布單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本欄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中國旅游報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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