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警方發布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3月16日,市公安局泰山分局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通告稱,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力維護社會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行為。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發生本土疫情的地級市和有擴散風險的毗鄰地區人員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不按要求主動報告,瞞報謊報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觸史、行蹤軌跡,或拒絕接受檢疫排查、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以及出現發熱、乏力、干咳、咽痛、嘔吐等新冠肺炎疑似癥狀后,不按照要求立即主動報告、立即到發熱門診就醫,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納入核酸檢測重點范圍的人員,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三、不配合政府及工作人員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不主動申報個人行程等、故意隱瞞有關信息、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在監測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不遵守規定或擅自脫管的;電話隨訪時不配合隨訪人員工作,故意隱瞞個人途經或到過疫情重點地區的;阻止、妨礙社區、衛健等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進入小區、單元樓道、電梯的;
四、惡意投訴疫情防控工作,經解釋仍不停止、干擾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甚至以暴力、威脅、侮辱、謾罵等方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醫療、強制隔離、監督居家隔離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進出車站、機場、商場、醫院、廣場、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采取封閉式管理措施的村居、社區、單位等區域的人員,不配合或阻礙工作人員進行體溫檢測、人員登記、車輛檢查、健康碼查驗、封閉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六、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的;藥店發現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接觸史人員或出現發熱、咳嗽、咽痛、乏力、腹瀉、嗅(味)覺減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癥狀患者,未報備或未及時報備的;
七、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聯歡會、年會、廟會等聚集活動的;
八、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而故意傳播散布的;謊報、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數據的,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報告的;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的,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等身份招搖撞騙的;
九、未經批準擅自發布、傳播流調報告、涉疫案件信息,以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的含個人隱私有關信息的;
十、不服從疫情防控期間交通管理規定的;
十一、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違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張汶寧 】


中共泰安市委宣傳部主管 泰安日報社主辦 地址:泰山大街333號泰安傳媒集團22樓 聯系電話:0538-6272000 郵編:271000
中華泰山網 版權所有:Copyright(C) my053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魯B2-20100031號 魯ICP備08005495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