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315 仲裁護航共鑄消費和諧
吃飯、購物、美容、理發……每時每刻,消費者幾乎都要消費,而價格欺詐、霸王條款、收費陷阱、旅游宰客等事件也不時發生。日常生活中,消費者遇到糾紛,往往會考慮與商家協商,協商無果后會找消協、工商等相關單位進行調解,而調解不成,消費者會想到訴訟程序。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其實運用仲裁也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具備程序簡單、高效便捷、一裁終局、專家仲裁、保守秘密等特點,針對消費者權益糾紛特有的“爭議標的額小”“時效性強”等特點,在調解無果、維權程序復雜、維權成本較高的情況下,仲裁可以為消費者特別是小額消費者提供靈活有效的糾紛解決平臺。
運用仲裁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諸多獨特優勢。如意思自治、靈活簡便。當事人不但可以選擇信賴的仲裁員擔任具體案件的仲裁員,還可以協商確定包括審理方式、開庭時間、開庭地點等;專家斷案、公平公正。專家斷案是仲裁的特色,仲裁員隊伍是由法律、房地產、金融、建設、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的專家組成,對所爭議問題由學有專長的人士進行仲裁,充分保證了仲裁的準確性和解決糾紛的質量;一裁終局、經濟高效。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既為當事人節省了時間、又降低了成本,是一種經濟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保守秘密、保護商譽。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制度,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保護商譽,不妨礙其正常的商業運作;仲裁裁決書具有與人民法院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并不是所有糾紛都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仲裁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則仲裁機構不便受理仲裁申請。
因此,泰安仲裁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要簽訂有效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泰安仲裁委推薦示范的仲裁條款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泰安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此外,有瑕疵的仲裁協議如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重新訂立規范的、符合要求的仲裁協議,如:雙方協商同意,就某爭議提交泰安仲裁委仲裁。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董文一 通訊員 曹文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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