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員會普法課堂 守誠信 促交易
誠信原則在司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其基本語意是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則將獲得不利的法律評價。
仲裁案例: 2020年8月,申請人韓某某與被申請人周某某共同注冊成立泰安某有限公司。2020年10月,韓某某與周某某、吳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韓某某自愿將其持有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吳某某,并約定《股權轉讓協議書》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韓某某應當配合更改股東名冊、換發出資證明書,并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2020年10月,吳某某依約定通過銀行轉賬向韓某某支付了首期股權轉讓款5萬元。此后周某某通過微信多次與韓某某聯系,督促韓某某辦理股權變更及說明公司經營情況等,但韓某某一直未予以微信回復。2021年5月,韓某某向泰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吳某某、周某某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13萬元,并請求裁決吳某某、周某某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后雙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吳某某則認為,韓某某收到股權轉讓款后玩失蹤拒不配合股權變更登記,現公司已不再經營,股權轉讓合同已經沒有繼續履行的價值和可能性,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故提出仲裁反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并裁決韓某某退還收取的股權轉讓款。
仲裁庭經審理查明,吳某某未按約定期限支付剩余款項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韓某某要求吳某某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仲裁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庭予以支持。韓某某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不僅是韓某某的法定義務,也是《股權轉讓協議書》所約定的合同義務。依據《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協議生效后韓某某即應協助吳某某、周某某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韓某某提出的股權轉讓價款付清后再辦理變更登記的理由與協議約定不符,仲裁庭不予支持。雖然韓某某未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屬于遲延履行債務的違約行為,但吳某某提出仲裁反請求前未催告或督促韓某某限期履行合同義務,周某某雖然向韓某某發送過微信通知,但該行為系周某某以自身名義作出的,不能視為吳某某的催告行為。庭審中韓某某已承諾同意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仲裁庭對仲裁反請求不予支持。
仲裁員點評: 誠實信用原則是公民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即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簽訂民事合同后即應遵循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義務均屬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法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作為多元化解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居中守正的內在品格呼喚誠信,仲裁公信力建設要求將誠信原則貫穿仲裁程序全過程,仲裁庭、仲裁員、當事人在有序參與仲裁活動時應當秉公正、講誠實、崇善意、促和諧,維護社會的誠信秩序,助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通訊員 曹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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