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丨植入廣告的監管應與時俱進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印發的《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指出,含有商業植入廣告的綜藝節目中,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以自己名義為植入商品、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符合廣告代言人的定義,應當履行相應法律責任和義務。(人民法院報)
近年來,影視劇和電視節目中植入廣告之風愈刮愈烈。時下,各大電商平臺、美容護膚、食品、教育等眾多耳熟能詳的品牌被簡單粗暴地植入劇中,堂而皇之地進入臺詞、劇情,不斷地打斷情節進展,顯得突兀而又別扭,引發爭議。
從法律層面來講,在我國,廣告受到多項規章制度的規范,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新的廣告形式不斷出現,比如,植入式廣告,而對其的監管也一直處于模糊地帶,空間有多大,底線在哪里,法律對此并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說到底,植入廣告也是廣告,對植入式廣告的監管也應與時俱進。只有國家層面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植入式廣告做出明確的法律規范,加強植入式廣告的監管,才能切實保障觀眾的權益,推動植入式廣告健康有序發展。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評論員 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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