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山東法官在辦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時,發現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不到位,孩子叛逆早戀,學業無人輔導甚至面臨輟學的可能。
在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后,山東省發出了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11月19日,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起訴到濟寧任城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家事少年綜合審判庭承辦法官徐田梅發現林某某、張某某在分居及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以各種理由未與婚生子女同住,導致兩個未成年人子女長期見不到父母。
徐田梅隨即走訪了兩個未成年人子女所在的村居和學校,通過走訪得知兩個未成年人子女因長期不與父母共同居住,孩子叛逆早戀,學業無人輔導甚至面臨輟學的可能。
徐田梅了解到,林某某、張某某在分居及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以各種理由怠于履行對婚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職責,忽視了被監護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影響了被監護人的學業及身心健康發展,故責令林某某、張某某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身為家長的責任,不得讓兩個被監護人單獨居住,責令兩個當事人多關注被監護人的生理、心理及學業狀況,加強與被監護人的情感溝通,不與被監護人同住的義務履行人應保持與被監護人每周至少一次的聯系頻次等。
1月11日,濟寧任城法院向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當事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這是任城法院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明確了父母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父母需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還提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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