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管理辦法出臺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國家公園管理辦法》,規范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活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管理辦法》,省政府將設立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實行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雙重領導、以省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公園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差別化管理,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
根據《管理辦法》,省政府將國家公園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財政部門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將國家公園生態保護、修復和管理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我省將建立國家公園生態保護成效評估制度,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
規劃建設方面,《管理辦法》明確國家公園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差別化管理。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資源保護方面,根據《管理辦法》,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和管控分區進行勘界立標,設置電子圍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國家公園的界樁、界碑、公共標識等設施設備。我省將實行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健全財政投入為主,區域協作、規范長效的生態補償制度體系。
利用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明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將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國家公園內的營利性經營活動。在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可以開展餐飲、零售、特色交通、游憩活動等非資源消耗型公共服務類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科學設置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生態旅游等游憩活動區域和線路,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游憩體驗服務體系。開展游憩體驗活動不得破壞國家公園內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
《管理辦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大眾日報記者 陳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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