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語天下丨莫讓“電子眼”成非法逐利的工具
近日,公安部下發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工作,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其中特別強調要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新華網)
設置“電子眼”的初衷在于利用技術手段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提高執法效能。但現實中,有些地方把“電子眼”外包,相關部門坐享其“罰”;有些地方的“電子眼”設置位置不科學不合理,人為制造了“罰款陷阱”;有些“電子眼”未經定期檢定,甚至是不合格產品,出具的數據有差錯;有些地方的“電子眼”成了罰款機器,一年之內就處罰十幾萬人,產生天量罰單。這種帶有“逐利”色彩的執法行為,不僅有違“電子眼”的設置初衷,加重老百姓的經濟負擔,還會挫傷老百姓對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
今年新修訂并生效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要求,利用電子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安部此次在通知中再次強調,嚴禁由市場主體設置監控設備并收取罰款,對監控設備設置不合理、交通信號不規范等突出問題要及時整改糾正。此外,通知還提出,要定期對利用“電子眼”取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數據分析,如果同一區域內出現高頻違法行為,要綜合分析研判原因。這不僅有利于進一步依法規范執法行為,而且也有利于交通違法行為的源頭治理。
公安部要求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正當其時,一方面,要通過技術手段的提升做好相關預防工作,另一方面,對已發生的執法亂象要進行系統性糾錯,倒逼“電子警察”恪守底線,規范執法,這不僅有助于挽回執法公信力,也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說到底,只有依法遏制“電子眼”逐利執法的沖動,才能讓“電子眼”真正成為高效的輔助執法工具,切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評論員 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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