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泰安日報社·中華泰山網訊(記者 王玉 審核 王天姿)2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召開《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條例》新聞發布會,通報《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條例》有關情況,并就條例的貫徹實施進行動員部署。
會議指出,《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條例》于2024年12月24日經泰安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2025年1月18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山東省內以地方立法形式保護古遺址類文物資源的第一部法規,對深化我市大汶口文物研究闡釋,助力文化傳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明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條例共五章、32條,主要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保護管理及合理利用行為作出規定,明確了各方職責。
在保護管理方面,條例對遺址保護規劃、應急預案編制、保護管理措施和禁止事項、考古發掘、文物發現以及遺址名錄、專家咨詢機制建立等作了明確規定。指出建立遺址名錄制度和專家咨詢機制;明確了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保護管理措施和禁止性事項,對在保護范圍內擅自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植物,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窯、挖沙、采石、開礦、毀林、排污,取土、深翻土地等六項行為進行了重點規定;明確了不得建設污染大汶口文化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大汶口文化遺址及其環境的活動。對考古發掘、文物發現等活動作了要求,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藏大汶口文化遺址出土文物,盡可能將大汶口文化遺址出土的文物留在本地進行更加完善的保護;對國家文物保護單位大汶口遺址的保護管理措施作出重點規定,規定對造成大汶口文化遺址嚴重損害或者存在嚴重損害風險,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條例對文化遺址的合理利用,考古遺址公園及博物館建設、展示利用和產業發展等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了大汶口文化遺址的展示利用原則;對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大汶口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在推進大汶口考古遺址公園及博物館建設、遺址公園環境整治等方面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明確了對大汶口文化遺址的展示利用手段;規定了從產業發展角度鼓勵合理利用大汶口文化遺址元素開展商品化開發、產業化經營等活動,實現大汶口文化多重價值賦能;強化了大汶口文化遺址的知識產權保護。
條例還對損毀依法設立的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標志、界樁等保護設施的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并對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履行公職的人員,在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
市文旅局副局長張磊表示,作為條例的實施主體之一,市文旅局將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對條例實施的宣傳和監督,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條例的政策措施和配套制度,同時,定期對大汶口文化遺址保護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并在大汶口文化遺址周邊保護設施建設、文物保護等方面進行重點監督;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適時開展執法檢查,深入了解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出,督促依法處理,增強監督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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