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人被查處,切莫心存僥幸 以身試法!
元宵節臨近
泰安警方提醒大家
嚴格遵守
《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切勿以身試法
近期已有多人因違法違規燃放
銷售煙花爆竹受到處罰
曝光
根據《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下列人員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1.2025年1月27日,張某在泰山區盤古天地北停車場入口處燃放煙花爆竹,給予張某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2.2025年1月28日,姜某泉在泰山區新華城南郡小區東側自建房院內燃放煙花爆竹,給予姜某泉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3.2025年1月28日,賈某明在泰山區漢和十園外側燃放煙花,給予賈某明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4.2025年1月28日,趙某曦在泰山區恒大城小區內燃放煙花,給予趙某曦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5.2025年1月28日,劉某輝在泰山區恒大城小區內燃放煙花,給予劉某輝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6.2025年1月28日,劉某林在泰山區恒大城小區內燃放煙花,給予劉某林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7.2025年1月28日,李某在泰山區大白峪社區小廣場內燃放煙花,給予李某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8.2025年1月28日,孫某遠在泰山區青山南村燃放煙花爆竹,給予孫某遠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9.2025年1月28日,王某帥在泰山區英雄山中學西側公交站牌路邊燃放煙花爆竹,給予王某帥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10.2025年1月28日,尹某斌在泰山區車站社區燃放煙花爆竹,給予尹某斌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11.2025年1月28日,于某燕在泰山區車站社區燃放煙花爆竹,給予于某燕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12.2025年1月28日,劉某在泰山區舊鎮路西側平房附近燃放煙花爆竹,給予劉某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13.2025年1月28日,王某在泰山區擂鼓石大街與金山西巷三岔口燃放煙花爆竹,給予王某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14.2025年1月28日,王某淼在泰山區擂鼓石大街與金山西巷三岔口燃放煙花爆竹,給予王某淼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15.2025年1月28日,王某森在泰山區擂鼓石大街與金山西巷三岔口燃放煙花爆竹,給予王某森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下列人員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2025年1月28日,張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區擂鼓石北街華城麗景灣南門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1日的行政處罰,并收繳煙花爆竹4箱。
煙花雖美 安全是硬底線請廣大市民共同遵守《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平安歡度元宵佳節共同守護美好家園
致廣大市民朋友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們好!
每逢新春佳節來臨之際,大家都習慣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歡慶傳統節日,營造喜慶氣氛。然而,在城區、生產區域、人口稠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不僅容易引發火災,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而且帶來嚴重的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問題,使空氣質量變得更差,給我們每一個人尤其是老人和兒童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廣大市民朋友的積極參與和共同努力下,我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大氣質量也得到明顯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今年我市煙花爆竹仍然采取常態化禁放政策,城區禁放范圍是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東,博陽路以西(含博陽路與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線至唐家莊村、劉家莊村、飼馬峪村、沙家嶺村、亓家灘村、王家莊行政村),環山路以南,高新區一天門大街以北。
為了我們共同生活的城市能有一個清潔、安全的空氣環境,特向廣大市民朋友們發出以下倡議:
一、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不信謠,不傳謠,自覺遵守《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的規定,拒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拒絕非法生產、運輸、存儲、寄遞、銷售、攜帶煙花爆竹,選擇電子爆竹、喜慶音樂、鮮花等安全、環保的喜慶方式過節、辦事。
二、自覺學習和積極宣傳禁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教育、引導、勸阻家人、鄰居和親友,不違規燃放、不銷售、不儲存、不非法生產。
三、禁放區內對違規燃放、非法生產、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等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勸阻、積極舉報,配合執法部門查處,共同抵制、打擊。舉報電話:泰山區:6279110;岱岳區:8566600;高新區:6990110;泰山景區:5369110;“110”或泰安警方微信公眾號—有獎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由屬地公安機關視情獎勵現金100-500元。
四、通過微信、抖音等各類新媒體積極傳播拒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倡導安全文明環保生活新理念,積極弘揚正能量。讓我們從身邊做起,自覺遵守禁放規定,以實際行動共同守護泰城的藍天碧水。此致敬禮!泰安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12月
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2018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減少污染,推進泰安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煙花爆竹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相關重大事項。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及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氣象、供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治組織、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酒店、賓館等承辦婚慶、典禮的單位等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傳工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進行告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傳活動,并在重大節日、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納入安全教育工作內容,加強對學生、未成年人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泰安城區: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東,博陽路以西(含博陽路與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線至唐家莊村、劉家莊村、飼馬峪村、沙家嶺村、亓家灘村、王家莊行政村),環山路以南,高新區一天門大街以北;
(二)徂徠山國家森林公園;
(三)泰山景區管委會劃定的泰山景區禁火區;
第八條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橋、高架橋(路)、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和存儲場所;
(五)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重要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場所)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區;
(六)變電站、高壓線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福利院等;
(八)風景區、山林、綠地、公園、苗圃、濕地等;
(九)銀行、停車場(庫)、商場、影(劇)院、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涼)臺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現場;
(十一)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場所。
前款所列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九條 下列時間內,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一)重污染天氣黃色以上預警期間;
(二)中考、高考期間;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其他禁燃時間。
第十條 除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應當合理調整。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酒店、賓館等承辦婚慶、典禮的單位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第十三條 在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禁燃區域、場所、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確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建筑物等拋擲;
(二)從建筑物屋頂、陽(涼)臺、窗戶等向外拋擲;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四條 遇有重大公共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焰火燃放許可手續。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鼓勵和倡導開發、研制、使用無污染、噪聲小的煙花爆竹替代品。
鼓勵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鼓勵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向公安機關、安監部門進行舉報。舉報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列行政機構名稱及其職能,在本市行政機構改革完成后根據實際情況相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 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高鐵新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煙花爆竹燃放及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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