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攻勢丨春節期間75人因酒醉駕被查!泰安交警提醒駕駛員引以為戒
泰安日報社·中華泰山網訊(記者 崔東旭 審核 聶艷艷)為守護群眾平安過年,春節假期期間,泰安交警在全市范圍內常態化開展酒醉駕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集中整治行動。1月28日至2月5日,共查處酒駕、醉駕75起。其中,酒駕69起,醉駕6起。
交警公布春節期間查獲的酒醉駕案例,提醒廣大駕駛員引以為戒:
2月2日16時30分,交警城西大隊在舊鎮路口開展酒醉駕違法治理時,發現一輛電動三輪車駕駛員有酒駕嫌疑,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56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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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13時30分,交警岱東大隊在省道103開展酒駕治理行動,發現一輛無號牌的三輪摩托車行駛緩慢,疑似存在駕駛人飲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立即對其攔截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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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王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龍泉南街時,被交警岱西大隊民警查獲,交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6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1月29日20時51分,葛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龍潭南路時,被交警高新區大隊民警查獲,現場交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38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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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新泰市汶南鎮一中至汶南派出所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50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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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如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有安全,更團圓。平安是闔家團圓的大前提,泰安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拒絕酒駕,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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