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泰安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通知
泰安日報社·中華泰山網訊(記者 董文一 審核 陳茂榮)6月28日,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關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有關規定,現將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一)繳存基數核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繳存單位應以職工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統計部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二)繳存基數上限
繳存基數上限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統計部門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前,繳存基數上限不變,仍按20925元執行。待統計部門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后,執行新的繳存基數上限標準,執行時間仍從2024年7月份開始。
(三)繳存基數下限
繳存基數下限不得低于《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23〕172號)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2010元,岱岳區、寧陽縣、東平縣1820元。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在以上規定的上下限范圍內,根據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選擇。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過12%。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保持一致。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為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月繳存額=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繳存基數×職工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月繳存金額上限
統計部門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前,2024年度泰安行政區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金額上限不變,單位和職工分別仍按2511元執行。待統計部門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后,執行新的月繳存金額上限標準,執行時間仍從2024年7月份開始。
(二)月繳存金額下限
2024年度泰安行政區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金額下限,單位和職工分別為: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101元,岱岳區、寧陽縣、東平縣91元。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金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辦理方式
繳存基數調整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應于2024年7月31日前辦理完成。
(一)線上辦理
單位網廳專管員可登錄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單位網廳)(http://gjjzx.taian.gov.cn)辦理。
(二)線下辦理
未注冊單位網廳專管員的繳存單位,可到繳存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辦理。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可到繳存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辦理。
五、注意事項
(一)2024年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所屬期間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尚未繳至2024年6月份的繳存單位,應在補齊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后進行繳存基數調整。
(二)繳存單位在調整基數前,應對本單位的基本信息登記情況(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本單位職工的基本信息登記情況(包括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予以核實、完善和確認。單位或職工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三)繳存單位應如實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并將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以公告、通知、簽字確認等方式及時告知職工本人,同時留存相關資料。繳存單位應按時、足額、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繳存單位完成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后,應及時通知本單位繳存職工核對本人賬戶余額、繳存明細等信息。繳存人可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小程序、“愛山東”App、手機公積金App、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等方式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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