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泰安發布告知書!
5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泰安市分行發布
《泰安市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告知書》
泰安市各市場經營主體: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人民幣現金。中國人民銀行一貫鼓勵現金、非現金等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諧發展,并采取多項措施,保障公眾安全、干凈使用現金。請各經營主體尊重公眾的支付選擇權,共同維護人民幣的法定地位。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現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進一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硬幣和紙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鼓勵支付方式和諧發展
現金在保障公眾支付權利、促進文化傳播及在極端情況下穩定公眾預期等方面具備不可替代的優勢。非現金支付是在現金基礎上的發展。二者兼容共生,各類主體均應尊重公眾支付方式的選擇權,在確保現金收付渠道暢通的前提下,可為公眾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
三、不得排斥和歧視現金支付
消費及支付方式創新要堅持有利于暢通支付流通環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不得采取歧視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造成“數字鴻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5號)明確提出:“保留傳統金融服務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第18號)進一步規范人民幣現金收付行為。
四、拒收現金行為將被給予處罰
對存在拒收現金或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拒收現金行為的具體情況,給予警告,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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