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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法院家事審判新聞發布會召開 發布10起泰安法院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泰安日報社·中華泰山網訊(記者 董文一 審核 陳茂榮)20日,全市法院家事審判新聞發布會召開,現場發布10起泰安法院家事審判典型案例。QQ截圖20240320164838.png

      典型案例一、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防范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被告經自由戀愛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承認夫妻感情破裂。但雙方對婚后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存在較大爭議,雙方均認為對方存在隱匿財產的行為,故法院向原被告雙方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雙方限期填寫夫妻財產申報表申報財產。

      【裁判結果】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載明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的法律依據、時間、內容、要求以及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后果。后雙方按期向法院提交申報表及承諾書,經法院審查、質證、多次線上、線下背對背調解,雙方對共同財產、債務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案件以調解形式順利結案。

      【典型意義】針對婚姻家庭案件,不論是在調解階段還是訴訟審判階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啟動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要求當事人填寫《共同財產申報表》,可以有效防范轉移婚內財產及由此產生的審判難題(多次開庭及庭前繁雜的調查取證),切實縮短審判周期。目前泰山區法院岱廟法庭已全面推開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在公平、公正、高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同時,節約了司法資源,發揮了司法能動性,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二、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受害方樹立起“防護盾”

      ——原告陳某訴被告趙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陳某與趙某2013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家庭本來幸福美滿。隨著家庭瑣事的增多,雙方時有爭吵,2022年趙某兩次毆打陳某,陳某報警后經鑒定構成輕微傷,雙方開始分居。2023年2月陳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挽回婚姻,趙某在訴訟期間多次到陳某的工作場所、住處找尋陳某,對陳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困擾。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的過激行為和家庭暴力是導致雙方感情惡化的重要因素,為維護陳某人身權益,經陳某申請,法院依法作出禁止趙某毆打、威脅陳某及其近親屬;禁止趙某騷擾、跟蹤陳某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前,承辦法官對陳某、趙某進行婚姻輔導,勸導雙方及時、正確處理夫妻矛盾,并告知趙某如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婚姻家庭的受害方樹立起“防護盾”,給施暴者帶上了“緊箍咒”,也為夫妻感情的緩和提供了“緩沖帶”,可以起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積極作用。法院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會持續跟進保護令實施情況,及時有效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典型案例三、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因素考量

      ——原告楊小某訴被告楊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母親與被告離婚,原告由其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承擔原告的撫養費700元,直至原告年滿18周歲止,在每年的1月份前支付全年的費用。原告以物價上漲、生活及教育費用增加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6月至12月的撫養費共計7000元(1000元/月×7個月),自2022年起,被告于每年的1月份前支付原告當年的撫養費12000元(1000元/月×12個月),直至原告年滿18周歲。

      【典型意義】實踐中,某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爭得子女撫養權,在離婚時降低或放棄撫養費,在取得子女撫養權后再以子女名義另案起訴要求增加或支付撫養費,這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有悖于立法本意。因此,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慎重考慮,切不可為了離婚或爭奪子女撫養權,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圍的承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但是若雙方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力履行撫養義務,無法保證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時,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另一方適當增加撫養費。

      典型案例四、關于老年人離婚經濟補償的認定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與被告結婚四十余年,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被告負擔了較多的家務勞動。原告三次起訴離婚,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債權等同意折價處理。被告要求按此前固定支付的每月2500元生活費標準補償7個月,并繼續支付至任何一方死亡。

      【裁判結果】案經調解,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法院依法準許離婚。房產依法分割,原告同意支付7個月的費用,與共同財產、債權一并折價支付。關于被告主張離婚后繼續支付相關費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自行協商處理,案件通過調解圓滿結案。

      【典型意義】法律基于對家務勞動價值的尊重和認可規定了三種情形,使負擔更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相關數額的確定必須綜合考察,全面考慮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等多方因素,盡量使補償數額與請求人付出的勞動、產出的價值相匹配。老年人離婚案件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通常付出的勞動時間更長,對家庭的貢獻更大,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更應當對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給予充分保護。

      典型案例五、彩禮返還規則中對“共同生活”及返還比例的認定

      ——原告徐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徐某與被告孫某于2022年3月訂婚,于2022年5月登記結婚。徐某給付孫某彩禮66000元、三金(價值28800元)、見面錢6000元、送聯門6000元、改口費4000元,孫某給付徐某見面費、改口費等1200元。婚后原被告在徐某購買的房子內一起生活,原被告均認可雙方未圓房,被告孫某于2022年9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徐某訴稱其與被告孫某登記結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應當予以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110800元。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孫某返還徐某彩禮5萬元。

      【典型意義】共同生活的認定應當符合民眾的傳統家庭觀念,采取主觀與客觀相統一、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標準。雙方主觀上要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意愿,并基于配偶關系相互理解和慰藉,客觀上也要存在共同居住生活、相互扶養的行為;雙方既要以夫妻名義持續共同生活,也要充分行使配偶之間的權利、全面履行配偶之間的義務。彩禮的返還比例應根據雙方感情、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彩禮數額、給付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同時遵循尊重善良民間習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等方面予以推理、論證,依法充分運用法官自由裁量權,進行利益衡平。

      典型案例六、婚內對方有重大過錯,離婚后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原告李某訴被告林某離婚后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6年9月5日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2月6日協議離婚。離婚后,原告發現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與她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共同生育一子,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壓力和痛苦。

      【裁判結果】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2000元。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的規定為離婚后損害賠償提供了法理基礎,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離婚后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離婚后損害賠償制度設立的目的,是對無過錯方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予以補償和救濟,讓過錯方受到應有懲罰。離婚后損害賠償對于保護婚姻中無過錯方,懲戒不忠誠方有很大的意義。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且生育非婚生子女的,系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足以對無過錯方造成精神上的損害,過錯方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離婚損害賠償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但是當事人在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存在上述行為的,可以另行起訴主張權利。

      典型案例七、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離婚時有權請求經濟補償

      ——原告王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1984年經人介紹認識,次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對子女。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曾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分居近十年。2007年-2021年期間雙方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均未果。2022年原告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主張其與原告生活多年付出很大,要求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后因瑣事發生矛盾后分居多年,原告亦曾多次起訴離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雙方離婚。婚后被告長期在家操持家務、照料子女,原告理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考慮到共同生活時間等因素酌定原告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8萬元。

      【典型意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照顧家庭需要,將更多時間精力投入到無償的家務勞動中,理應獲得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完善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充分肯定了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使婚姻中多付出的一方在離婚時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本案既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領域深入實施《民法典》的積極實踐,同時對于正確認識家務勞動的價值,增強家庭責任觀念,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意義。

      典型案例八、家庭教育指導令,為愛發“令”護“未”成長

      ——原告王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經自由戀愛結婚,婚后育有兩女,長女王某甲已成年,次女王某乙未成年。原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經審理發現王某忙于工作,經常值班、加班,無暇照顧孩子,對孩子缺乏關心。而張某對孩子的教育方式較為簡單、粗暴,常對其進行訓斥。

      【裁判結果】王某乙正處于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陪伴孩子一起快樂成長是父母的第一要務。故法院向王某、張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王某、張某關注被監護人王某乙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給予最大限度的親情關愛與陪伴;與學校老師經常聯系,保持溝通,了解王某乙的學習生活情況,科學養育孩子。

      【典型意義】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長的第一道關口,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個課堂,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泰山區法院岱廟法庭在推行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的同時,還加入了泰山區婦聯、泰山區教體局聯合設立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積極推動完善轄區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搭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平臺。在上高街道“匯治理”中心設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室,配合《家庭教育指導令》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讓家庭教育更好地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典型案例九、德法共治,處理婚約財產糾紛

      ——原告丁某訴被告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丁某與張某于2015年自由戀愛相識,2019年舉行訂婚儀式,丁某向張某交付訂婚禮金9萬元。2020年1月,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但未進行婚姻登記,未領取結婚證。2020年6月雙方因瑣事產生言語沖突,在相互拉扯、糾纏的過程中,丁某順手拿起垃圾桶將張某的頭部砸傷,后張某要求解除婚約關系。丁某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返還彩禮。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令張某返還丁某54000元。二審法院認為,因丁某不能正確處理日常矛盾糾紛,砸傷張某,系雙方婚姻關系未能締結的主要過錯方,另結合張某在雙方戀愛及共同生活期間經濟付出較多且存在懷孕流產等情形,故一審法院認定返還比例過高,二審法院對返還數額予以調整,酌情認定張某返還丁某3萬元彩禮。

      【典型意義】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同時秉持“和為貴”思想,將道德教化貫穿審理全程,綜合考慮社會沿革、風俗習慣和民意民情,因地制宜、因案制宜,靈活運用情理事理處理家事案件,化解當事人的心結,真正平息紛爭。

      典型案例十、關于未婚生育女性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同居關系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戀愛后,未婚先孕,但因瑣事導致關系破裂未能締結婚姻,原告獨自生下孩子并養育至今。后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承擔原告因生育孩子花費的醫療費、承擔原告父母照顧護理孩子費用,并要求被告予以經濟幫助和精神補償。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承擔生育孩子的醫療費等費用,同時考慮到孩子年幼需要照顧、原告無法外出工作等實際原因,酌情認定被告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幫助。

      【典型意義】我國法律對未婚生育的女性,沒有專門規定予以特殊保護。如何充分保護未婚生育女性的合法權益,需要司法實踐積極探索。在當前大環境下,女性在社會、經濟方面還是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更因特殊的生理結構,更容易受到未婚生育帶來的身體上、精神上的傷害。另外,女性在懷孕、分娩和休產假期間以及孩子在嬰幼兒時期最先承受經濟壓力,若不能給予相應保障,不利于婦女權益和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法院考慮到本案雙方雖然沒有締結婚姻,但是女方確實需要照顧年幼孩子、無經濟收入的實際情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離婚經濟幫助的規定,判決男方給予女方適當的經濟幫助,對未婚生育女性的合法權益保護進行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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