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當新車賣?泰山區人民法院這樣判!
泰安日報社·中華泰山網訊(記者 董文一 審核 王天姿)近日,泰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車輛買賣合同糾紛案,認定賣家把事故車當新車賣為欺詐行為,判令其向買家退還購車款并賠償三倍購車款及其他損失,依法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2023年7月25日,原告楊某、崔某通過抖音看到被告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發布的賣車短視頻,視頻中宣傳某品牌車輛信息為:“指導價349800,包牌24.XX,全新車,三電8年15萬公里質保,可分期,可全款。”原告遂通過抖音私信加對方為微信朋友,雙方通過微信溝通車輛購買事宜。其間,被告再三承諾該車為新車,“只跑了10公里,這個造不了假”。原告支付購車款24.2萬元后,被告將車輛運輸至指定地點,并交付環保證書、產品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證件,但未提供車輛發票。原告收到車輛發現車漆有問題,隨即聯系專業車輛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鑒定。鑒定報告認為,案涉車輛的左右A、B、C柱、車頂、上邊梁,均存在鈑金、噴漆情況,右前葉子板和后機蓋存在更換情況,車輛為事故車。原告聯系被告解決卻未得到滿意答復,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車輛買賣合同并由被告給予購車款的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購買汽車用于生活消費需要,被告作為汽車銷售者,應當將所銷售車輛的真實情況明確告知消費者。被告在其抖音視頻及后續與原告的溝通過程中,均隱瞞事故車的真實情況,虛假承諾涉案車輛為新車,已構成銷售欺詐。遂判處被告退還原告購車款24.2萬元,賠償原告72.6萬元及車輛檢測費1800元,原告將購買的汽車退回給被告。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本案中,案涉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將事故車輛作為新車賣給某消費者,明顯構成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誠信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經營者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不得采取欺騙或者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方式,誘使消費者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作出交易決定。本案依法判決經營者“退一賠三”,打擊了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汽車等大件物品的購入時,應保持謹慎,盡量選擇具有良好信譽的正規4S店。在購買二手車時,盡量選擇具有良好信譽的二手車經營者,并共同委托第三方對車輛狀況進行檢測,避免產生交易風險。汽車交易中,存在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等的問題,經營者在開展汽車銷售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誠信經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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