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節將至,京津冀聯合規范市場價格和競爭行為
2023年中秋、國慶“雙節”臨近,為了進一步規范京津冀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以下簡稱“經營者”)市場價格和競爭行為,優化京津冀消費環境,營造和諧有序的市場氛圍,京津冀三地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就規范中秋國慶期間市場價格和競爭行為發布提示。這是三地首次在節假日期間聯合發布相關提示。
(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規定,自覺規范價格行為,開展公平競爭。
(二)認真落實明碼標價相關規定。標價要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三)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通過實體店線下經營、電商平臺、線上旅游平臺、APP、直播營銷等各種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均要重點防止出現低價誘騙高價結算、先提價后打折、虛假折價、虛假標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
(四)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以及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五)月餅等中秋相關商品經營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合理制定價格,規范明碼標價行為。要避免出現貴的商品不標價、標示不清、貨簽不對位等現象。行業組織應當積極推動行業自律,鼓勵簡約、綠色包裝,促進形成良好社會風尚。
(六)公園、旅游參觀點、博物館、名人故居等單位,要做好門票價格、導游講解和游樂設施等收費公示,嚴格規范景點內小商品、餐飲等延伸服務經營者價格行為。不得出現不執行政府定價,私自設立“園中園”,擅自增設收費項目,變相提高門票價格,價格欺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執行對特殊人群的相關減免、優惠措施等行為。
(七)古裝旅拍等攝影行業經營者提供服飾租賃、照片拍攝等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拍攝套餐所包含的服裝套數、底片數量、精修張數、加片費用等均應標示清楚,避免出現隱形消費。
(八)餐飲經營者點菜單、價簽或店內其他點菜工具對同一種類、同一規格菜品的標價應當統一,不得出現“兩套菜單”,不得出現“時令價”等模糊標價。
(九)賓館住宿、露營場所、文娛演出經營者要嚴格規范價格和競爭行為,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賓館住宿場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費的應標明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提供洗滌訂票等有償服務的應標明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信息。
(十)各客運公司、出租車公司、網約車公司、鐵路、高速公路等單位要自覺規范價格行為,維護交通客運市場的價格秩序。要落實好重大節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政策。
(十一)停車場經營單位要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按政策對相關車輛實行減免優惠。
(十二)經營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藥品的經營者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落實保供穩價要求,不得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十三)各賣場、商場、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應加強對場所(平臺)內經營者的規范和引導,加強對價格促銷方案的事前審查力度。
(十四)經營者不得對經營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
(十五)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字號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消費者,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六)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十七)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加強自律,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重點防范網絡直播虛假宣傳、刷單炒信、誘導消費者好評返現等行為。
下一步,京津冀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重點環節、重點領域協同監管執法,緊盯投訴舉報線索,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合力營造價格秩序穩定、營商環境優良的區域市場環境,助力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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