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修改“管法的法”
7月26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這是一部規范和指導地方立法活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2017年2月,省十二屆人大六次會議制定了《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今年3月,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新修改的立法法進一步完善了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就健全立法體制機制和程序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本次《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與立法法相銜接,二是總結省人大常委會近年來的創新做法。”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辦公廳一級巡視員石曉說。
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是黨中央明確提出的任務要求。《條例》增加了“地方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規定,并明確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條例》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條例》對我省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程序和相關工作機制作出修改完善。為適應特殊情況下緊急立法的需要,《條例》增加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近年來,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發揮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推出了一系列創新舉措。據此,《條例》對行之有效、富有特色的制度創新予以固化,并將第七章章名修改為“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規定”。《條例》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完善立法工作機制,采取立法工作專班等形式,加強對法規項目立法進程的統籌協調和法規內容的審核把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
聚焦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條例》對關于授權決定的規定作出完善,明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范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省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
此外,《條例》對批準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有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關于設區的市的立法權限,《條例》作了相應修改,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條例》還明確了指導設區的市立法工作的原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按照統籌協調、提前介入、跟蹤審查、嚴格把關的原則,加強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工作的指導。(記者 劉一穎 實習生 滿文秀通訊員張博韜)


中共泰安市委宣傳部主管 泰安日報社主辦 地址:泰山大街333號泰安傳媒集團22樓 聯系電話:0538-6272000 郵編:271000
中華泰山網 版權所有:Copyright(C) my053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魯B2-20100031號 魯ICP備08005495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