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道路行駛 事故致被撞行人死亡
泰安日報社·中華泰山網訊(記者 趙崢 審核 晁彤彤)不按規定道路行駛、不仔細觀察路面情況,導致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死亡……6月1日,記者從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城東大隊了解到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該起事故發生于3月16日。當日16時33分,閆某某駕駛電動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事故時懸掛泰安0004***臨時電動自行車號牌),沿靈山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沿路同向在前步行的張某某相撞。事故致車輛受損、張某某受傷。張某某送醫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3月18日死亡。
民警調查發現,現場位于靈山大街與?河東路路口、東20米處非機動車道內。靈山大街呈東西走向,鋪設瀝青,路面干燥;道路中央設有隔離護欄,雙向6條機動車道、2條非機動車道,機非車道間設有隔離花壇。閆某某駕駛機動車未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是事故發生的原因。
民警介紹,閆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之規定。同時,閆某某駕駛機動車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而張某某步行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之規定。
警方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確定閆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4月28日,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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