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補空白!新認定辦法助力泰安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更加完善
泰安日報社·中華泰山網訊(記者 楊文潔 審核 聶艷艷)近日,泰安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保局聯合印發了《泰安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6月1日,泰安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泰安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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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認定辦法》明確了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方法,填補了醫療救助對象的一個空白,使我市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更加完善。特別是《認定辦法》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范圍、認定條件的界定,將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低保人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返貧致貧人員以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作了明確剝離,既相互區分,又相互參照,既體現了社會救助兜底線、織密網、應救盡救的本質特征,又避免了出現過度救助、重復救助情況。
《認定辦法》包括總則、認定條件、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其中,《認定辦法》明確了認定范圍,即具有我市戶籍,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經本人申請,按照程序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明確了認定條件,即申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等救助范圍,且同時滿足患者本人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的2倍,且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相關規定。
“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是指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門診慢特病費用(包括參照住院和門診慢特病管理單獨支付的藥品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含職工大額醫療補助)等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年度起付線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及核算認定參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但在家庭收入核算時,對于因患重病增加的剛性支出項目,不得重復扣減。家庭財產認定參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有關規定,但允許擁有評估價值不超過當地年城鎮低保標準3倍的機動車輛。家庭收入認定和家庭財產狀況中,原則上不納入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的情形,適用于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
此外,《認定辦法》還明確了申請受理、審核確認流程。在申請主體方面,要求申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當由患者本人作為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在認定程序方面,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基本程序進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認定辦法》對認定后的相關要求也進行了明確。被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審核確認決定之日為準。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身份認定一次有效,針對自申請之月前12月產生的個人負擔費用,由醫保部門按規定落實醫療救助待遇。同時,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動發現工作機制,為鄉鎮(街道)開展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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