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典型案例!涉未成年人案件數量總體穩中有降 泰安法院共審結未成年犯罪一審案件142件
泰安日報社·中華泰山網訊(記者 張汶寧 審核 晁彤彤)5月3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情況。
記者從發布會了解到,近年來,全市法院牢固樹立“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嚴格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目標,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延伸司法服務,不斷推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為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營造更優法治環境。2018年至2022年,全市法院共審結未成年犯罪一審案件142件,審結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審案件189件,涉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一審民事案件1955件,涉未成年人案件數量總體穩中有降。
未成年人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下一步,全市法院將持續深化少年法庭改革,推動少年法庭實質高效運作,加強審判隊伍建設,夯實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基礎,加強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增強兒童權益保護工作合力,進一步促進司法與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六大保護相融與共、整體落實,更好凝聚共識、形成合力,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以下是典型案例:
王小強等人尋釁滋事案
2021年6月某日晚,王小強、李小明等人在飯店內吃飯喝酒,酒后閑聊時王小強一方與李某發生口角,為發泄情緒,被告人王小強、李小明等五人(其中三人系未成年人)對李某等人進行毆打,致李某一方一人輕傷,二人輕微輕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小強等五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均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依法從輕處罰,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五被告人七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未成年人由于認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較差,是非觀念不強、法治意識淡薄,與他人相處逞強好勝,極易引發群體尋釁滋事、聚眾斗毆行為,審理過程中,經對各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各被告人或自幼受父母溺愛,或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致家庭教育缺失、過早輟學,加之交友不慎最終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本案的辦理警示廣大家長要切實擔負教育和監管職責,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
張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張某系某校在校大學生,2019年11月,張某為賺取零用錢,注冊多張銀行卡向他人出售,同時還介紹同學王某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使用,共獲利1900元,后經查實,張某出售的銀行卡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單向結算金額100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可能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實施該行為,系為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其系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節并已退繳違法所得,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近年來,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互聯網遷移,網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手機卡、銀行卡也成為犯罪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要工具,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為逃避實名制監管要求,往往非法收購他人手機卡、銀行卡來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成為網絡黑灰產業鏈條上的重要一環。對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兩卡,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警示廣大群眾特別是在校學生充分認識涉“兩卡”違法犯罪風險,切莫貪圖小利、心存僥幸,牢記買賣、租借銀行卡均屬于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王某強奸案
被害人小麗(女,案發時13周歲)與被告人王某通過交友軟件“探探”App認識,后通過微信聊天相約見面。兩人見面后,王某在其車內對小麗實施奸淫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奸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并從重處罰,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近年來,女性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案件顯著多發且呈低齡化發展,性侵案件背后,折射出未成年人接觸網絡不良信息、交友軟件等不良網絡社交問題突出,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頻率和時間明顯增加,但由于身體、心理尚未發育成熟,極易因網絡不良社交受到犯罪侵害。本案也提醒廣大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正確履行家庭教育和監管職責,提高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同時注重加強性教育,提升未成年女性的自我保護能力,從源頭上預防性侵害犯罪行為的發生。
李某猥褻兒童案
被告人李某系某學校教師,2020年9月—2022年4月,李某多次在上課期間當眾或者以理由故意制造獨處機會,采取觸摸胸部、陰部等方式,先后對五名兒童實施猥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監護職責的人員,為滿足不正當性刺激,在教室內當眾多次猥褻多名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從嚴懲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同時禁止被告人李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聯合發布《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規定,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案系《意見》出臺后泰安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依法宣告終身禁業的刑事案件,對于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也提醒廣大用人單位特別是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要充分認識從業禁止制度對于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意義,自覺落實從業查詢制度要求,堅決防止被禁業人員進入教職隊伍,切實搭建起未成年人保護的“隔離帶”和“防火墻”。
未成年撫養費糾紛案
甲某2與乙某原系夫妻關系,2007年二人離婚時約定婚生子甲某1由乙某撫養,被告甲某2某每月支付原告甲某1撫養費240元,2014年甲某1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增加撫養費,經法院主持調解,撫養費標準確定為每月600元。2019年甲某1再次訴至法院,稱學習生活費用開支逐漸增加,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已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要求將撫養費的標準增加到每月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隨著原告甲某1年齡的增加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其學習生活所需的費用也在逐步增加,原定撫養費數額已明顯不足以維持甲某1生活學習所需,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甲某2同意每月支付甲某1撫養費1100元。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當根據實際生活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并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當雙方協議的撫養數額難以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活消費水平相適應,或因子女上學、患病等無法滿足實際需要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有權起訴非直接撫養的一方適當增加撫養費,案件審理過程中,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多次溝通協調,最終促成雙方調解。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楊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一子楊某1。2009年王某離家后一直未歸,了無音訊,王某離家后,楊某1一直跟隨父親楊某及祖母居住生活。后楊某去世,楊某1繼續跟隨祖母張某生活。2021年10月,,某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撤銷王某的監護人資格,人民檢察院同時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書,支持申請人張某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被申請人王某有吸毒史,且長期離家在外,對婚生子楊某1的生活起居及學習情況不聞不問,既不托人照顧,也不支付任何撫育費用,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由其繼續擔任監護人對楊某1的成長不利,故撤銷被申請人王某為楊某1的監護人的資格,同時指定楊某1的祖母張某為楊某1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本案中,王某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長期失聯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而由未成年人的祖母實際進行撫養、照顧,將監護人變更為未成年人的祖母,既符合實際的監護情況,也符合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各方利害關系人的意愿,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及社會秩序,促進未成年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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