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與復核工作開展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開展2023年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與復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開展2023年示范基地申報與復核工作,旨在提升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建設發展水平,激發文化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通知》明確,新一批示范基地申報主體為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記注冊,并符合《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各類所有制獨立法人企業。鼓勵在文化業態創新發展、文化資源數字化轉化和開發利用、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保護和創新發展、共性關鍵技術與核心技術裝備研發、文化與旅游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文化產業園區和企業服務平臺建設運營、自主知識產權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等領域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業申報。每省(區、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企業數量最多不超過10個。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工作獲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國務院辦公廳督查激勵的地市,可定向增加1個推薦名額,不占所在省(區、市)推薦名額。
《通知》明確,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有示范基地均需參加復核。其中,示范基地命名主體為企業的,以該企業為復核對象;命名主體為園區、產業群、產業項目、民辦非企業等的,以該示范基地的經營管理企業為復核對象。
《通知》提出,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結合當地企業近年發展情況,按照與新一批示范基地申報企業初審推薦工作相同的標準要求,對本省(區、市)示范基地組織開展評估并提出是否保留命名的建議,報文化和旅游部進行復核。文化和旅游部采取與新一批示范基地評審工作相同的方式、程序和標準,對現有示范基地組織開展復核,通過復核的企業,保留示范基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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