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完需償還
近日,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樓德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追償糾紛案,要求責任方償還60897.54元。
事情還要從2016年6月4日說起。家住新泰市樓德鎮東營村的薛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樓德鎮徂陽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天源鮮肉店路段時,與家住新泰市樓德鎮西村的閆某某由東向西推行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部分損壞,閆某某受傷。
事故發生后,閆某某因失血性休克、粉碎性骨折被送往醫院搶救,后經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新泰工作站申請,成功為閆某某墊付搶救費用60897.54元。
但是,被告薛某、閆某某作為償還義務人卻一直不愿意償還墊付的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新泰工作站遂將其訴至法院判決。經審理,該案一審判決,閆某某償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60897.54元。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完是要還的,否則會影響救助他人。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目的是保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救助。”民警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墊付搶救費用以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新泰交警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分》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趙崢 審核 王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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