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對舉報社保基金違規行為進行獎勵,最高獎勵10萬元。
《獎勵辦法》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獎勵采取固定獎勵或比例獎勵的方式對舉報人給予舉報獎勵。按一定比例獎勵的,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其中,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但未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給予500元固定獎勵。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根據舉報對象不同分別按照損失金額的2%、3%、5%給予獎勵。舉報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結案。
《獎勵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大眾日報記者 張春曉 通訊員 范洪艷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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