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11個月救助交通事故受傷群眾230余人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傷者短時間需要大筆醫療費用于搶救,可面對高額的醫療費,許多傷者家屬都是一籌莫展。為了讓傷者能得到及時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可為傷者提供“救命錢”。11月17日,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從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今年以來,我市共受理各類申請救助案件300余起,救助交通事故受傷群眾230余人,墊付救助基金1600余萬元,追償墊付案件200余起,追償資金960余萬元。目前,全市共設立救助基金定點醫院17家。
據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一項制度。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對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據介紹,申請救助基金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那么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需要償還嗎?據介紹,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他繼承人應當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毛潔 審核 聶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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