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擅自占用公共停車場從事經營活動 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100元
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草案表決稿進一步調整規范了體例結構、完善了管理措施和管理模式,共五章,40條,具備較強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將有利于引導文明規范停車、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提升城鄉生活品質。
在停車設施的規劃與建設上,草案表決稿明確城市道路紅線與建筑紅線之間新建臨街建筑的區域,應當根據情況,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明確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要求,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紅線與建筑紅線之間已建臨街建筑的區域,不屬于業主所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停車場的區別性規定。同時,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利用閑置土地設置臨時停車場的標準和條件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
在停車管理與服務方面,草案表決稿倡導停車設施錯時共享。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因涉密不宜開放的外,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停車設施,應當向社會錯時開放,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加強停車秩序管理。除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外,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應當給予車輛三十分鐘(含)以內的免費停放時間。鼓勵其他停車設施給予車輛一定的免費停放時間。政府投資建設的距離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出入口三百米以內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上學、放學時間確定合理時段,向接送學生車輛限時免費開放。
草案表決稿明確了我市智慧停車平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大數據等部門采取市場化等方式建設,并規定公共停車場和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配置停車管理信息系統,向智慧停車平臺開放數據端口,并實時上傳停車信息,強化了智慧平臺的使用效率。同時,規定智慧停車平臺管理、運營、維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通過平臺收集的各類信息,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與管理。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反饋意見和有關上位法規定,對擅自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區域內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占用公共停車場從事經營活動、占用道路以外的公共區域從事停車收費活動等相關行為的處罰措施進行了調整和修改,既彰顯了法律的溫情,又體現了法律的尊嚴。
草案表決稿明確提出,擅自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的,或者擅自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區域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專屬使用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的罰款。
擅自占用公共停車場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擅自占用道路以外的公共區域從事停車收費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占用的停車位數,處每一停車位每日一百元的罰款。
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經營管理者未及時整理違規停放車輛,回收故障、破損車輛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對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經營管理者進行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違規車輛的數量,處每輛一百元的罰款。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王玉 編輯 朱冰 審核 晁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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